從神經外科醫師,因為拼了幫病患開刀,反倒成為共犯,判陪三千多萬;接著是護理人力不足且無支薪的超時工作,台灣醫療可以說是愁雲慘霧。
這兩天到中部去上進修課程,與同組來自南部醫院的同學聊天,因為他是腫瘤科醫師,所以也就聊到這幾年來抗癌治療的發展。對於腫瘤科醫師來說,除了病情告知(告訴壞消息)是挑戰外,另外就是遇到第二線、第三線的標把藥物治療時,一旦不符合開立規定,很容易變成醫師不幫忙,社會不公平、不正義等的抱怨壓力。另外,他也說藥物蕾莎瓦(Nexavar)近來將通過可使用於晚期肝癌。
乳癌的化療因為選擇多,所以治療是「藝術」;遠端轉移的第四期大腸癌,存活期也大為增加,常可以看到新聞媒體報導「某藥物」又加入健保給付,或末期病人明明有藥可用,但健保卻不給付的可憐故事。
我突然有感而發,這十幾年來,大家已經忘記「醫療是有成本的」這回事。現行制度,醫師要遵守健保局的「規範」,但又常常被告知「由醫師來做臨床的評來來決定」,這逼的醫師,不但要與病人並肩作戰(球員),同時又間接的成為把關的裁判,承擔給與不給的責難。
這十幾年來,民眾的權益意識高漲,不論是去健保局跳樓請命,或是透過相關團體要求健保給付,大家知道爭取權益的重要性,但我們卻忽略了相對的「責任」和「義務」。醫療是人權,但卻也有相當的對價,我們到底付得起或付不起?如果付得起,那什麼樣的條件下要給付,這都不是單純的「醫療」對話。試想:
一個遵從國家篩檢政策,每兩年做乳房攝影的中年婦女,仍不幸罹患乳癌與一個從來不參加癌症篩檢,卻發現乳癌的病患, 兩個都可享受一模一樣的給付治療。
你覺得如何呢?
如果我們在不斷對醫療要求品質、效率,但卻忽略參與其中民眾的責任或義務,那麼這場遊戲還玩的下去嗎?總不能濫情的希冀什麼都有,但卻理盲的誤信不需有任何遊戲規則吧?